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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执行难!哪里难?难!也不难!

发布时间:2020/12/3 9:34:48


执行之家(www.zhxzhj.cn)小编收集整理

一、找人难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执行工作亦是如此。执行工作的第一项任务便是“找人”。一些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经传唤拒不到庭执行,甚至和执行干警“躲猫猫”外出躲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大大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面对这一难题,威海经区法院迎难而上。在立案环节加强了诉讼引导,重视信息采集,完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大力推行电子送达,对电子送达不能的,成立送达专组进行集中送达,防止送达不能、执行不到。对那些“躲猫猫”的被执行人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按区域、逐乡镇梳理,凌晨突击,加大执行威慑力。

同时,坚持应纳尽纳、失信信息发布多样化,将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名单。与政府征信机构、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紧密配合,并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将失信惩戒机制纳入全区诚信体系建设。

二、找物难

在以前,执行干警要专门到各个部门查找财产,比如查银行存款,要至少两名执行人员,带上证件及相关材料去各个银行柜台实地查控财产,耗时耗力且效率低,而且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从而导致财产查询工作困难重重。

而现在,依托网络专线,将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与协助单位例如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接,执行人员在办案系统中发送查控财产指令,系统自动发送到协助单位计算机系统,协助单位系统自动查控后,将查控结果自动反馈到执行人员办案系统,大大提高了执行查控的效率与效果。

在查找财产上,除了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外,对那些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经区法院巧用“搜、拘、限”措施,对个人债务,注重搜查配偶财产,最大限度寻找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对涉公司案件,注重搜查账本,查工商材料,查股东信息,探查“隐秘”股东,打破执行僵局;巧用限高措施,在发送执行通知的同时发出限高令,限制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消费,半数以上涉企案件均成功执结。

三、查封财产处置难

传统的委托拍卖方式,大多实行现场拍卖,评估周期长、信息公开范围小、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导致成交率低、溢价率低。

在这一难上,经区法院着力完善网拍机制,提高网拍成交率。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定期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扩大司法拍卖宣传。坚持网络拍卖应上尽上,对需进行网拍的执行案件全面筛查,细化拍品种类,对不适合网络拍卖的标的物进行甄别,加速执行财产的处置和变现。

四、难:执行干警也有难

被执行人不配合,财产难查、难处置,这是工作难。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误解,这是心里难。

一直以来,经区法院坚持执行规范化建设,以制度约束促进执行。实行流程节点管控,制定《执行流程操作规范手册》以及《执行案件信息录入规范》,实现线上线下全程留痕,全程监管。建立案件督导机制,制定超期执行预警台账,对超3个月的执行案件,逐案说明未结原因,限期办结。对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干警进行约谈、警示。工作再难、心里再难,也坚决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等现象发生。

为了让群众更深入的了解执行工作,在每月开展的集中执行行动中,特别设置了直播小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的方式向群众展示法院集中执行的全过程,倒逼执行规范的同时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执行工作。

五、敲黑板:“执行不能”≠“执行难”

何为“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无法执行并不是因为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通俗地说,“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后者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根本无法执行到位。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或暂时结束执行程序。但是,“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执行工作“就此止步”。

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经区法院除了采取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司法救助之外,还大力推行执行保险制度,提升权益兑现率。联合保险机构推出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组织近百名申请执行人召开小标的额执行风险会议,针对立案标的额3万元以下的执行案件,由申请人自愿购买保险,在执行不能时,由保险公司代为给付,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打通最后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