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客服电话:400-007-3181
请选择行业 其它 综合(含投资类,主业不明显) 文化、体育、娱乐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业 教育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房地产业 金融、保险业 住宿、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建筑业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制造业 采矿业
哪些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发布时间:2024/3/7 12:29:47
债掌柜(债权转让服务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