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舵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哪些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发布时间:2024/3/7 12:29:47

    债掌柜(债权转让服务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