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老少夫妻,“飞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5/26 1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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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吴某某诽谤案,此案即曾备受关注的东莞爷孙照片被造谣是“老少夫妻”一案,被告人吴某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因为传统的侮辱和诽谤在实务中常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刑法在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与范围均不可同日而语,侮辱诽谤的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仅仅需要一个账号,撰写一篇不实的文章,就能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将造谣的内容公之于众引起轩然大波。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的一定隐蔽性特点,受害者往往难以追查到行为人的真实信息,难以收集固定证据,从而很难为自己讨回公道。
而许多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大多没有利益纠葛,也没有其他纠纷。多数时候,行为人选择侮辱诽谤的对象目标是随机的,不实的报道加上刻意引导公众观点,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而其造谣的依据可能仅仅是受害人发的某一张照片、某一篇日志。这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低成本较隐蔽的网络侮辱诽谤,为了“爆点”往往以司法公平、社会安定、政策规定等关系到民生福祉和切身利益的话题为噱头,不但严重影响到了受害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其行为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由公诉机关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实际上,我们既要严肃对待网络侮辱诽谤,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肃清网络舆论环境,维护和谐安定的网络舆论秩序,也要与造成一般影响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严刑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