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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山法院执结两起借款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10 9:34:02

执行之家(www.zhxzhj.cn)小编收集整理,3月20日,绵绵春雨中,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执结了两起借款纠纷案件。

单某、单某桥、郭某莲与孟某波一案,2015年4月4日,单某因购房在孟某波手中借款60万元,同时其父母即单某桥、郭某莲为单某提供借款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孟某波将60万元借款支付给单某,但在到借款期后孟某波多次找孟某等三人要求偿还借款,单某三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后诉至盘山法院,2016年11月经盘山县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单某陆续共还款18.1万元后再无还款,2018年2月原告孟某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单某履行义务还钱,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单某仍然无动于衷,谎称自己在外地,无钱给付,后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3月20日,执行人员再次将被执行人单某及其作为担保人的父母传唤到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如再拒不执行,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严重还会进行刑事处罚。在司法惩戒的高压下,单某与其父母商量表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钱,现在可以立即给付3万元,剩余部分执行款分期给付。”执行人员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单某的还款计划。随后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0000元,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在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情况下案件得以执结。

丰某军与高某、陶某娟、杨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1月,经盘山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高某、陶某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丰某军借款8万元,被告杨某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如期履约。在执行中,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纳失信、限消等措施,并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均以无偿还能力为借口拒绝给付执行款,为了躲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利甚至更换了电话号码。3月20日,执行人员再次将高某、陶某娟传唤至法院,其二人仍称无偿还能力,就在执行人员一筹莫展之际,申请人送来了线索,在双台子区街上发现了被执行人杨某利的线索,承办人又急又喜,一边再三叮嘱申请人盯紧目标,一边带上执行干警冒雨赶去,找到了失联已久的被执行人杨某利,执行干警将其带回法院,便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询问室里,执行人员对杨某利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无法偿还。法院决定对高某、陶某娟、杨某利采取司法拘留,将其送往拘留所。令被执行人杨某利不解的是,借贷与自己无关,只是做了个担保而已,为何自己被拘留。

原来,此案的借贷纠纷虽与杨某利无直接关系,但杨某利是此案的担保人,2013年12月,杨某利向原告丰某刚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并保证欠款人在2014年1月前付清欠款,若到期未偿还,则由担保人杨某利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