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3/13 13: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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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谷米糠与被执行人张治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谷米糠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悬赏。
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72号,身份证号422323197701100710。
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奖金及条件: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实际参与投资经营线索及被执行人现在的个人行踪轨迹,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按标的物价值的30%予以奖赏。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人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在本悬赏范围内,不得领取悬赏金。
对故意扰乱执行工作的处罚:对不以悬赏执行为目的,故意以各种方式扰乱本院执行工作、消耗司法资源的,经查实,本院将对其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涉及刑罚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18186050819
联系人:罗法官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