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罪与罚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20/11/18 10:44:10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国太与被告徐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云峰偿还刘国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云峰未如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3日,刘国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云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年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2014年6月,徐云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徐云峰办理年审。徐云峰将车辆开走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无法执行。2014年10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云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云峰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1日将其抓获。徐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云峰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徐云峰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