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代付雄、谢恩菊的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9 20:29:34
债掌舵 001( 债权转让 悬赏执行 发布代理)小编整理发布: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代付雄,男,汉族,1969年7月7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仁和村委会春岩社1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6907070517。
被执行人:谢恩菊,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仁和村委会春岩社16号,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8210300720。
执行法院: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云0581执844号
执行依据:(2016)云058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案款全部执行完毕前
悬赏理由:申请执行人张安啟与被执行人代付雄、谢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78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代付雄、谢恩菊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关人员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将按执行到位标的的30%支付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线索材料可直接邮寄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电话:0875-3035981 0875-3033120 联系人:胡法官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6日
情况说明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7.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的财产信息进行举报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职工的;
9.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因财产无法变现的,悬赏金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负有举报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的,事前发现的不予支付,事后发现的收回;
3.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4.监督电话:0875-5198233 0875-303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