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0/11/30 11:15:16
执行之家(www.zhxzhj.cn)小编收集整理,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百。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通过私力救济,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大局,因此,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一)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据报道,法院判决“执行难”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恶意规避执行的达50%以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很多。一是远走它乡或长期“潜水”。一些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被执行人的下落就不十分明朗,有的是外出打工,有的是故意躲避债务,有的系外来人员,返回原籍难以查找,此种情况下在缺席审理之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寻找就成为执行工作的首要,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造成了整件案件执行的停滞。虽然执行人员在这时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去“围追堵截”被执行人,促成一些执行案件的执结,但仍有一部分案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大多都是十分困难的,少数经济条件好的被执行人也往往是将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在执行前出售或转移到他人名下,而公司则通过体外循环公司资金、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脱壳经营频发、变更公司名称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虚假交易等想法设法隐藏财产,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这些情况之下,执行人员就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仅有的财产就只有房屋而已,这就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阻碍。毕竟案件的执行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因素,否则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虽然国家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极大的重视,要求有关部门作为联动单位,形成联动机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仍会有很多的职能部门在执行人员要求配合工作的时候考虑到自身单位担责、害怕得罪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意识,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着种种的不理解和曲解,这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新的障碍。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有许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特别是像腾房等物的交付类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特别是执行人员将要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时,有许多当事人便会安排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与执行人员对抗,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还有诸如乡政府、村委会对外形成债务,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政府和村委会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总以该款项不是该政府或村委会所有,系拨付给农民的专项资金,而被执行人内部的实际问题无法查实,一旦强制执行,乡镇领导动辄就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费大量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局部的利益,采取各种方法防止利益损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可想象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淡薄, 惧权而不惧法, 是产生执行难症结的社会历史原因。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人们习惯的是政府的号令、政策、领导者个人的指示、指令等, 加之几千年来我国司法权都是从属和依附于行政权, 于是, 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领导者个人的权威高于一切。司法权威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以行政权干预执法权等现象时有发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当地政府和法院帮助本地被执行人规避法律。现今,一些个别法院在执行异地委托案件的时候,不是从法律道德出发,而是从本地的经济利益出发,对委托法院采取拖、搪塞的办法,使本地的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理由对异地申请人的要求敷衍了事,不负责任。
(三)部门利益保护严重。在法院执行中,一些协助执行单位从部门利益出发,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对法院的执行不协助或协助不力。查询的权限开放不够,很多信息法院无法得到。如法院在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金融部门业务不熟或查询期间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拖延时间,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时间,逃避法院执行;法院在向交通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时,交通部门一味的对法院隐瞒,使被执行人有时间在私底下达成协议,交易抵押相关被执行物,延误执行时机。同样,工商部门、税务等部门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着协助不力的情形。
三、完善执行联动建设,化解执行难
(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1)完善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建设。民事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毋庸置疑,执行法院与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债务人(被申请执行人)三者中,法院是中心。应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情形,需要法院能动运用司法职权,积极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配之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终实现。当前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引发涉诉信访的社会性问题,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有利于法院更准确、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运用公安机关信息情报系统(包括网上追逃系统、宾馆业管理系统、驾驶人员管理系统等)能更快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2)与电信部门的执行联动建设。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营运商有跟踪定位移动电话的科技手段。加强法院与电信部门的联动,开放其信息系统供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使用,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
(3)与机场、铁路部门的联动。飞机、火车是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具有配合法院限制、查找被执行人的天然便利条件。人民法院与机场、火车站管理部门建立有效便捷的执行联动机制,由机场、火车站对符合限乘人员信息条件的,立即采取限乘措施,并反馈法院。对乘飞机、火车到达的,属于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范围的,及时告知法院,由法院采取司法措施。
(二)查找财产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更加多样,不在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还有股权、基金、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这就要求法院要与更多的部门建立执行联动,确保法院全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1)法院与银行系统的联动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集中查询及执行信息反馈的点对点网络查询。银行开通了网络辅助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快速、便捷的特点,改变办案人员逐案、逐个到各金融机构逐一查询的传统模式,实行由专人负责,点对点以电子化方式传递查询及反馈信息。二是扩大查询范围,除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还应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三是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账户,加强账户管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企业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金融机构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造成执行难。四是建立常态化联系,定期沟通等机制等。银行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限制投融资,对被执行人新开设帐户及时向法院进行通报,并定期与法院沟通。
(2)法院与房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法院应要求房管局积极配合其查询有关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条件的还要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在人民法院执行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协助查询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抵押及房屋产权现状等情况,协助办理被执行房屋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事项。对于涉及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划审批情况,将及时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规划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3)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动机制建设。在执行实务中,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常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而拒绝协助执行。但一些案件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长期下落不明,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鉴于住房公积金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和专用性的特点,法院可以有条件的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人民法院因案件执行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和协助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
(4)加强与工商、房地产、金融、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建立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扩大法院查询范围,协助法院查询企业的开户信息、法人代表情况、股东出资情况等,同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人,对其投资融资、房地产、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进行限制和制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案件的类型和工作方法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粗放型变得更加复杂、细致。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而执行程序是矛盾化解的最后环节,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已无法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对拒不执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打压态势。只有全社会支持执行工作,全社会形成大执行格局,建立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将无处遁形,执行难问题才能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