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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在哪里?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1/3/31 10:03:48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最近参与办理2起申请恢复执行的案子。

一起:2015年公公代领了儿媳、孙女的拆迁补偿款,因儿子、儿媳离婚,拒不返还。当事人以返还不当得利财物起诉并胜诉,但钱款已被转移剩下3套安置房,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暂无法处置,但执行法官拒绝查封该安置房,最终以不具可执行条件终结执行。于2020年申请恢复执行。

另二起:2013年福建个体种植户翁某将苗木卖给重庆某公司,一直未收到货款。后通过诉讼确认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该公司股东在实际注资后10天就将款项以偿还借款的名义抽逃。公司名下有部分苗木,本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以苗木抵债。但在实际执行时,公司实控人指使其中一个股东代领当地农民阻扰,和解协议未能执行。2018年申请恢复执行,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寇某名下有14家公司,其中9家已经吊销,5家仍正常营业。但至今为止40多万元的债权,仅执行4000余元。

当事人胜诉却无法执行,还倒贴进诉讼费、律师费。执行难的原因究竟在哪里?怎么来解决?

一是难觅踪迹,查人找物难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法院执行人员尚且会遇到不协助执行的问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找人找物,更是难上加难!第二起执行案中的申请人在福建,被执行人在重庆,代理律师虽然2次跑重庆去调查寇某财产情况,也查到了寇某参与经营的公司和一些个人财产,提交给执行法院,但久久未见回复。

对策:1.破除查询壁垒;当前我国自然人、法人信息由多部门掌控,但壁垒森严、互不共享。通过赋予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信息查询权以及信息掌控部门的信息提供义务,相关部门应当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供其人员信息登记系统数据接口,开放人员信息查询权限,解决找人难问题。2.及时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明确执行中,财产调查要求和时限,解决财产调查不及时、不全面、不充分问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设置定期查询制度,解决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后无人问津,如石沉大海的问题。终结单次执行程序后,未执行到位的,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回头看,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并提供当事人实时查询,让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也能及时提供线索。4.悬赏公告,人人喊打。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进行举报悬赏。让欠债的“爷”,人人喊打!

二是欠债的比要债的、执行的精,各种应对规避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利用自然人独立财产权、利用关联公司交易……方法层出不穷!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得不到及时惩戒,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两高一部”出台了很多的司法解释,力图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收效仍比不过不断扩大的增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各级法院对每年的执行结案率等进行考核。执行人员的方法手段上,还是受制偏多。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而义务人往往逍遥法外。第一起执行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不到财产,安置房不办理房产证,执行法官认为没有可执行条件。若法院签发调查令,给予代理人调查权限,对其房产出租收益、经营收益等进行调查,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会比较明晰。

对策:1.失信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让失信人员处处受限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推送和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支持执行工作,履行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助义务。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惩戒机制作用,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由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权利限制,实施司法惩戒之外的惩戒措施。2.合理利用调查令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签发调查令,也可以依职权签发调查令,委托律师、公证员、注册会计师等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调查。这些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在一些专业领域或能更好地完成调查,弥补法官业务知识不足,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3.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虚假租约行为。被执行人特别是法人往往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中,需要切实查清案件事实。对涉嫌虚假诉讼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严厉打击这种规避行为。被执行人往往采取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租约的形式,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恶意阻挠不动产移交,对抗执行。案外人以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由,请求阻止向人民法院或者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的需承担证明责任。法院还可以结合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关系等因素作出判断。

三是执行的财产变现难,法拍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在法院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大部分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变现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而评估和拍卖又是一个大难题,程序要求严格,就需要评估周期长、审核过程长、拍卖准备时间长等,效率就会比较低;需要加快流程,就有可能存在围标控场、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风险。2起案件判决至今已数年,申请人束手无策,法院怠于执行,当事人对判决的公信力,对司法的信心大受打击。

对策:1.财产交付强制管理无法拍卖或者变卖,依法不能抵偿债务或者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偿债务的,通过强制让渡管理权,促使无法变现财产或不适合直接变现的财产产生相关收益,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2.房屋强制腾退对不按照法院公告的要求,拒不迁出房屋,设置相应的前置保障条件避免侵犯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利下,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迫使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自动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四是法院事多人少,执行案存量,增量与法官沟通中,人少事多,案件办不过来是执行的常态。我国执行机构和执行模式经历了多次变革,并且在不断变革之中。执行案件的存量不断累积,增量又遏制不住。一个案件从开始到执行终结,跨度时间很长,有的需要几次甚至十几次执行才能达到执行效果。执行的结案率、执行的效率很难进行有效量化。司法改革,法院司法人员减少,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法在现有编制下解决。

对策:1.办理期限提示;安排专门行政人员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对临近办理期限的执行案件,向相关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发出提醒。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有序开展工作,不遗漏或错过相关的执行事项或执行期限。2.有效内部监控。加强执行流程监控,全面、及时、准确将案件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录入系统。实施有效的执行案件内部监控。3.多渠道解决。可以购买配合法拍的社会服务,将拍品展示、咨询、鉴定、评估等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法拍往往缺乏必要的推介、宣传,大量流拍,有的推介范围小,滋生腐败问题等,通过多渠道解决,既解决了人少事多的问题,又能一定程度上防止次生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