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拼了!“老赖”为不还钱,自己的房子都不要了
发布时间:2021/4/1 10:52:27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近日,浙江省东阳市的一名被执行人王某,因恶意放弃自己所有份额的房屋分配权,企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获刑一年三个月。
2002-2016年间,王某因欠他人借款先后四次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其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及时履行义务,四个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王某一直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且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依法多次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案件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王某为了逃债,故意不要分给他的房产的重要线索,法院对这一线索展开了调查。
一开始,王某坚称自己是早已放弃所属的房屋份额,放弃的部分由其弟弟所得,并出具了一份签字时间为2016年8月8日的分家合约。
在执行法官一再追问下,王某开始含糊其辞且神情紧张,在法官依法告知其可能承担的后果时,王某最终承认了自以为无偿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就可以不用被执行。
原来,王某及家人按相关政策申请宅基地后建成房屋,王某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6年,因移地拆建的政策要求,家中有成年亲兄弟的必须要订立分家合约才能办理新地基审批手续。
然而,王某这样一个以规避执行为目的而放弃自己房屋份额的“自作聪明”的决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害了自己!
“当时就是想着分到房也是用来还钱,索性自己的部分就不要了,没想到这点小聪明给自己酿成大祸。”王某陈述道。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1、为什么上述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自由与限制是私权的主体和精髓。在我国,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其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然而,权利人行使权利,并非漫无边界、不受限制,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在明知自己负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地放弃其享有的房屋所有份额,将其无偿进行转让,故意放弃从而降低履行能力致使生效的裁判无法执行,属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