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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7/6 15:07:25

债掌舵(执行悬赏 债权转让 风险代理 001)小编整理发布: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登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权,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石龙门村7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0414****

执行案号:(2024)渝0230执492号

执行标的:劳务费75000元。

悬赏期限:公告期一年,即从2025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1日。

悬赏举报电话:023-70712267(廖法官)

悬赏条件及金额: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不符合资格的悬赏举报人条件: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与上述1.2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4.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当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申请执行人臧某某与被执行人蒯广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蒯广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臧某某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蒯广明,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蒲村山头上24-1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701211****。

执行案号:(2021)渝0230执3178号

执行标的:工程款2309956.22元。

悬赏期限:公告期一年,即从2025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1日。

悬赏举报电话:023-70712267(廖法官)

悬赏条件及金额: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