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7/6 15:11:32
债掌舵(执行悬赏 债权转让 风险代理 001)小编整理发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国勤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根红苗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威、张佩泽、苗奇、金建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国勤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内蒙古根红苗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RT0DH1P,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旺第嘉华小区27-1101。
法定代表人:张威,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威,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60108****,男,1976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北杨庄村08号。
被执行人:张佩泽,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0620****,男,1988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恒基小区1号楼。
被执行人:苗奇,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971116****,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
被执行人:金建雄,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920102****,男,1992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文环西路37号都市花园北区5幢楼1单元102号。
未履行金额:232309元
悬赏期限:2025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2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一、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本院拘留到被执行人的,将支付3000元作为悬赏金;二、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0%(或者提供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奖励人民币5000元)作为悬赏金。悬赏有限期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娜法官
举报电话:0477-6212010(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